(2012)临兰执字第5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5709号申请执行人于某,临沂客运总站职工。被执行人王某,临沂市运输集团总公司高客分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兰民初字第5412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10000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