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郑素娣与陈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素娣,陈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238号原告:郑素娣,宁波市鄞州集士港元盛模具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寅华,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琼,无固定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五楼。代表人:崔明君,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素娣诉被告陈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对其伤情等事项进行鉴定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素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素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吴双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