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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商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城建筑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城建筑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忻州市忻府区永红建材经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商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筑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x友总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忻州市忻府区永红建材经销部。经营者李永红,男,1977年7月31日生,汉族,忻府区豆罗镇东村人。上诉人中城建筑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提)货方式、地点:供货方负责运输到施工现场。”本案的施工地在忻府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故忻府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霞审 判 员  冯慧波代理审判员  王婵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