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民初字第0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祁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02608号原告祁某,居民。被告曹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与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满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