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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鄢茂军、缪加敏申请执行曾昌明、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茂军,缪加敏,曾昌明,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鄢茂军,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缪加敏,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曾昌明,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十里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曾昌明,董事长。本案在执行鄢茂军、缪加敏申请执行曾昌明、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鄢茂军、缪加敏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8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