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姚本仁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松柏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本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松柏骨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918号原告姚本仁,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姚力,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姚思,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松柏骨科医院,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迎凤路166号。负责人李松柏,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本仁诉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松柏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本仁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本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姚本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红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洪冰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