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陈吉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04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吉杨,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6915。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吉杨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兀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吉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陈吉杨伙同朱某(已起诉)经合谋盗窃后,窜至珠海市高新区海怡湾畔海天阁19栋,用铁钳将该栋102房的房门锁砸烂后入室,盗得被害人周某的红酒三支、茶叶一包。随后,又爬窗进入该栋101房被害人冀某房内盗窃,没有盗得任何物品。被告人陈吉杨和朱某离开后,于当晚20时许再次剪断小区防盗网准备继续作案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将被告人陈吉杨当场抓获,缴获作案工具铁钳二把、螺丝刀一把。另查明,被告人陈吉杨于2015年4月15日被抓获后,次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吉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冀某的陈述,证人汤某、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材料,刑事判决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吉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吉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吉杨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吉杨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吉杨因本案被先行羁押九日,应从刑期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吉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九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钳二把、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吉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昆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