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黄商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州市方圆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方绍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商初字第184-2号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北海路南首19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晓鹏,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吴敬泉,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贺州市方圆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鹅塘镇(大修厂旁)。法定代表人方绍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方绍辉。被告黄远萍。被告黄志明。被告方绍玲。被告袁勇。被告袁冬。被告林会连。被告袁云。被告李小聪。被告黄义豪。被告李修善。被告彭荣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市方圆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方绍辉、黄远萍、黄志明、方绍玲、袁勇、袁冬、林会连、袁云、李小聪、黄义豪、李修善、彭荣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3元,减半收取5592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以上共计10112元,由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春玉人民陪审员 周庆富人民陪审员 周新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健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