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5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程莹与张小飞、江苏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莹,张小飞,江苏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597-2号原告程莹。被告张小飞。被告江苏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洪泽湖大道运河人家二期。法定代表人刘功贤,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莹诉被告张小飞、江苏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莹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小飞、江苏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莹撤回对被告张小飞、江苏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已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程莹负担。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