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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宿松县千岭乡孙岭村民委员会与孟召民、孟太玉、孟东民、徐钢铭、孟留保、孟志中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072号原告:宿松县千岭乡孙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孙岭村上岭组,组织机构代码74890447-2。法定代表人:柴石林,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熊小东,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召民,男,1953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高凯,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庆丰,男,汉族,中共宿松县佐坝乡得胜村支部委员会书记。被告:孟太玉,男,1961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孟东民,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徐钢铭,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孟留保,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孟志中,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松县千岭乡孙岭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孟召民、孟太玉、孟东民、徐钢铭、孟留保、孟志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松县千岭乡孙岭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6日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宿松县千岭乡孙岭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松县千岭乡孙岭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宿松县千岭乡孙岭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吴哮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