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海盐泰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朱传传、潘清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泰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朱传传,潘清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海盐泰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跃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艳群,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传传。被告:潘清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泰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传传、潘清波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泰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传传、潘清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元,由原告海盐泰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周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