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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海盐泰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朱传传、潘清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泰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朱传传,潘清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海盐泰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跃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艳群,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传传。被告:潘清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泰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传传、潘清波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泰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传传、潘清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元,由原告海盐泰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周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