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令锋与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令锋,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151号原告:李令锋,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梁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令锋与被告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李令锋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令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令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令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杜文勇(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