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明亮与陈义猴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687-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亮,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陈义猴,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义猴的银行存款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钱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