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3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查亮与被告赫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亮,赫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974号原告查亮,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赫秀云,女,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商市房权证(2002字第B0147**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查亮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赫秀云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担保物房权证(2002字第B0147**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绍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