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4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谷群,马世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729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晓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小燕,该公司员工。被告:谷群,男,生于1974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马世玉,女,生于1974年,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谷群、马世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