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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鹰飞腾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孙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31351号原告北京鹰飞腾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政府大街25号,注册号110112011049858。法定代表人葛春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x,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孙x,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原告北京鹰飞腾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孙x(以下简称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黎伟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x、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系北京市朝阳区天鹅湾居住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业主,建筑面积66.2平方米,系复式结构,层高超过4米。原告系该小区供暖服务单位。2013年7月,原告与开发商签订《天鹅湾及朝阳雅筑小区锅炉房供热系统产权经营权转让合同》,开始为涉案小区提供供暖服务,被告未交纳2013-2014年度、2014-2015年度供暖费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13年至2015年供暖费7944元。被告对欠缴供暖费的事实无异议,但称涉案房屋整体供暖温度不稳定,其中一层厨房和厨房顶部主卧室温度很低,一层客厅和二层次卧室温度很高,被告称多次向原告反映情况,未果。被告另称涉案房屋先后有数次漏水,其中第一次为2008年,涉案房屋厨房、客厅连接部位的暖气管爆裂漏水,当时维修没有彻底,之后仍有漏水。第二次漏水是在2014年7、8月份,漏水部位是厨房热水管爆裂。第三次漏水是在2014年10月,漏水部位是厨房热水表与热水管道接口处。第二次、第三次热水管爆裂都很严重,造成了一些财产损失。至今,涉案房屋厨房热水、冷水全部关闭,平时生活用水只能从卫生间接水。被告称涉案房屋系精装修购买,后未进行装修,上述三次漏水发生后,只是进行了相应部位的整修。被告认为原告作为小区供暖单位和热水费收取单位,应对被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解决供暖温度不均衡的问题。原告称知晓被告所述第二次、第三次漏水,但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认为被告可就热水管造成的相关损失另案处理。针对被告所述涉案房屋温度不均衡问题,原告称系2008年原供暖公司维修遗留问题,与原告供暖无关。经询,被告称偶尔回涉案房屋居住,平时没有其他人员居住。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天鹅湾及朝阳雅筑小区锅炉房供热系统产权经营权转让合同》,原告向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原告有权收取相应供暖费。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供暖协议书,但原、被告双方符合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双方合同具有双务性,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应提供适格供暖服务,被告应交纳相应费用。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被告称涉案房屋整体供暖温度不均衡,称其中一层厨房和厨房顶部主卧室温度很低,但对此未予举证,亦未举证证明原告拒绝维修室内供暖管道,故本院对被告所持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所称因热水管爆裂漏水所致损失,可另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鹰飞腾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供暖费七千九百四十四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孙x负担(已由原告北京鹰飞腾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鹰飞腾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黎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茵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