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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安模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安模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092号罪犯李安模,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2006)渝五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安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276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9年3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3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30年1月3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安模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安模,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安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安模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