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军与荣双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荣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91-1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荣双平,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荣双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陈军申请,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该案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荣双平名下有房产,经申请执行人陈军申请,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六民保字第000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荣双平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仙安商贸城A楼113、114铺(证号为房地权证字第××号)、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和顺名都城61号楼05、09铺及跃层(证号为房地权证字第3137451、31374**号)、位于六安市人民东路淠史杭总局商住楼银河花苑市场(证号为房地权证字第××号计9套)房屋抵押债权之外的剩余价值部分(价值以360万元为限)。二、被执行人荣双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荣双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荣双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