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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月华申请执行涂贵华、涂明端、熊长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华,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永安镇,农民。被执行人涂贵华,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习酒镇坪头村新庄组。被执行人涂明端,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习酒镇坪头村新庄组。被执行人熊长连,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习酒镇坪头村新庄组。王月华申请执行涂贵华、涂明端、熊长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家外出,下落不明,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王月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对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习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煜审 判 员  袁小峰代理审判员  郭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