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月华申请执行涂贵华、涂明端、熊长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华,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永安镇,农民。被执行人涂贵华,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习酒镇坪头村新庄组。被执行人涂明端,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习酒镇坪头村新庄组。被执行人熊长连,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习酒镇坪头村新庄组。王月华申请执行涂贵华、涂明端、熊长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家外出,下落不明,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王月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对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习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煜审 判 员 袁小峰代理审判员 郭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