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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笃松与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林齐云、闽清县奇圣工艺品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笃松,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林齐云,郭学金,姚兴禄,闽清县奇圣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梅行初字第9号原告林笃松,男���汉族,1981年7月19日出生,住罗源县。委托代理人:陈炳坤,福建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称闽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闽清县。法定代表人林瑞发,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锦山(系局企业登记科科长),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纪利得,男,(系局行政执法科科长),住福建省福州市。第三人林齐云,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闽清县。第三人闽清县奇圣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闽清县。法定代表人林齐云,总经理。第三人林齐云、闽清县奇圣工艺品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学金、姚兴禄,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笃松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林笃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笃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范孔萍人民陪审员  黄立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建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