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彩风与陈彩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彩风,陈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陈彩风。被执行人陈彩香。申请执行人陈彩风与被执行人陈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华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2日,陈彩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彩香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5年9月6日,被执行人陈彩香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彩风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3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