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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彩风与陈彩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彩风,陈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陈彩风。被执行人陈彩香。申请执行人陈彩风与被执行人陈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华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2日,陈彩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彩香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5年9月6日,被执行人陈彩香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彩风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3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