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杨丹青与祝章彪、刘永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丹青,祝章彪,刘永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保字第69-1号原告:杨丹青,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黄贵昌、管亚宇,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章彪,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生。被告:刘永妮,女,汉族,1971年4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丹青诉被告祝章彪、刘永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祝章彪、刘永妮银行存款人民币9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丹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祝章彪、刘永妮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人民陪审员 程晓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