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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4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水库与韩峰、任海利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4432号原告李水库。委托代理人姬玲,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峰。被告任海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库诉被告韩峰、任海利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水库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且被告韩峰、任海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李水库的反诉,经审查,该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水库(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韩峰(反诉原告)、任海利(反诉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袁 军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闫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