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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松下冷链(大连)有限公司、纪志坚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下冷链(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催字第27号申请人:松下冷链(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志坚。委托代理人:臧芮。申请人松下冷链(大连)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票号3020005325057993、金额3万元、出票人浙江汉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漳州康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松下冷链(大连)有限公司、出票行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16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松下冷链(大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 婷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邹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