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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谭海龙诉黄天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海龙,黄天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谭海龙,男,生于1985年3月10日,汉族。被告黄天毅,男,生于1983年8月23日,汉族。原告谭海龙诉被告黄天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春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海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天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海龙诉称,2014年3月30日,原、被告就共同经营的餐馆股权事宜协商一致,确定原告退出经营,由被告一次性给予被告补偿款54500元。被告当天支付原告14500元,剩余4万元于2014年5月15日前全部付清,并出具了欠条一份。到还款日期后,被告共分2次还款,每次5000元,共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余下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讼法院,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万元及利息1968.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天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3月,原、被告两人在成都市高新西区合伙经营烧烤店。2014年3月,因原、被告双方在经营中意见发生分歧,原告就退出合伙经营。2014年3月30日,双方协商一致原告退出合伙,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545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本人黄天毅因与谭海龙协商店铺股权问题达成共识一致,一次性支付谭海龙人民币54500元,已支付14500元,下欠40000元(肆万元正),本人承诺分两次还清,最迟于2014年5月15日全额还清,特立此据。欠款人黄天毅,身份号码:51362319830823xxxx,2014年3月30日。还款以以下帐号记录为准,谭海龙成都农商行:622345001004267xxxx。还清日止,此欠条废除”。在出具欠条的当时,被告给付了原告14500元。约定的还款���限届满后被告又于2014年6月20日、2014年9月2日两次分别向谭海龙所有的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分理处账户(帐号:622345001004267xxxx)转账5000元,共计1万元。现被告尚欠原告3万元,该款经原告催收未果。2015年7月14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及时给付原告欠款3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968.75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分理处交易明细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足以证实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与质证权。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原、被告两人在成都市高新西区合伙经营烧烤店,原��被告形成了合伙关系。双方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退出合伙,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中写明了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54500元,其实质是双方对合伙期间所投入的资金以及利润进行了结算,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共向原告支付了24500元,尚欠3万元未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968.7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天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谭海龙欠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谭海龙已预交300元),由被告黄天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