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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174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郑某某,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陈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