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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一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652号原告:葛某,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王某,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仲昌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花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