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652号原告:葛某,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王某,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仲昌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花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