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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谢彬,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春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彬、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02年2月16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乙。婚后因被告性格不好,难以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还经常殴打原告。2015年7月7日双方也就离婚事宜协商,现夫妻间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与原告结婚有十几年,是有感情的。婚后只是偶尔打架,主要是为了孩子的教育问题,双方有争执。为了家庭的完整、孩子的健康和未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均在彭泽县生资公司工作,1999年12月9日在彭泽县龙城镇民政所登记结婚。2002年2月1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教育孩子等家庭琐事观点不一致而发生争吵打架。今年7月7日,被告认为原告未教育好小孩对原告发脾气并殴打原告。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体谅、互相帮助,遇到问题应当商量解决,现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而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如能多加以沟通、互相体谅,夫妻关系是能得到改善的。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春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