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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谢文章、付全梅、向洋、谢某与南充市安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安市护安花炮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章,付全梅,向洋,谢某,南充市安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安市护安花炮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李小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谢文章,男,生于1966年9月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原告付全梅,女,生于1967年10月18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向洋,女,生于1990年7月24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原告谢某,女,生于2013年。被告南充市安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三段32号南充光彩大市场。法定代表人黄智。被告广安市护安花炮厂,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护安镇园门村*组。法定代表人罗克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双。被告李小平,男,生于1976年9月17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107号。负责人胡敏,总经理。原告谢文章、付全梅、向洋、谢某与被告南充市安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安市护安花炮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8日向原告谢文章、付全梅、向洋、谢某发出《缴费通知》,限其于2015年6月15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305元。逾期后,原告谢文章、付全梅、向洋、谢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世兰人民陪审员  许文碧人民陪审员  杜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洪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