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某商贸回公司与被告某集团、某集团项目部、第三人某混凝土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433号原告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甲,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集团,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30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岳,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某集团项目部。第三人某混凝土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集团、某集团项目部、第三人某混凝土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某集团于2015年9月1日即答辩期间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称其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安市灞桥区法院无管辖权。本院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某集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9320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额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