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法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支行与杨青叶等3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支行,杨青叶,祈利伟,郭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滑法执字第6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支行。负责人王卫玲,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耿永胜,男,1978年11月9日生。被执行人杨青叶,女,1972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祈利伟,男,1973年4月17日生。被执行人郭配军,男,1972年4月1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青叶、祁利伟、郭配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青叶、祁利伟、郭配军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杨青叶、祁利伟、郭配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配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滑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配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冻结,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存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