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安执民字第3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常丹与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常丹,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3169-2号申请执行人:许常丹。被执行人: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法定代表人:丁普杰。申请执行人许常丹与被执行人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湖安梅商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常丹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75515元(含诉讼费51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常丹尚有债权75515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31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常丹发现被执行人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