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487号上诉人:杜长全。上诉人杜长全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民不字第1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杜长全诉称,其自1999年3月1日起承包本村8.1亩土地,2011年新农村改造后,本村村委会只认可给付上诉人7.2亩土地补偿款,余下0.9亩土地补偿款未给付,故请求判令村委会给付其土地补偿款11.7万元。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诉内容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此案。杜长全不服该裁定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所诉情形已非村民自治范畴。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长全所诉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其向被起诉人诉求土地补偿款,应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并无不当。杜长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