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卢保才与安徽省天长市飞腾仪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保才,安徽省天长市飞腾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91号原告:卢保才(曾用名:卢宝才),电工。委托代理人:陈永军,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31208011101392。被告:安徽省天长市飞腾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开发区纬一路南侧经五路西侧。法定代表人:何发高,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卢保才与被告安徽省天长市飞腾仪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卢保才诉称: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何发高是多年的朋友关系,相互之间素有经济往来。2014年5月13日,何发高称企业资金周转不便,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3分。当日,原告将15万元现金交给何发高,被告出具了公司借据一张给原告。当年8、9月份,被告还给原告利息3000元,当年农历年底又付利息95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23500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5月12日),合计173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5年8月21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发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长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保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春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梅 娟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