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李建金、包淑珍、王英俊、董凤湘、夏荣林、谢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李建金,包淑珍,王英俊,董凤湘,夏荣林,谢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住所地康平县。负责人:周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长立,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建金,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包淑珍,女,1957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王英俊,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董凤湘,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夏荣林,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谢淑英,女,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李建金、包淑珍、王英俊、董凤湘、夏荣林、谢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