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7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5-7032杨开琼诉杨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开琼,杨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032号原告梁开琼,女,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郭红彬,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骏,男,汉族,1962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梁开琼诉被告杨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梁开琼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开琼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闻武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甘余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