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永猛、刘婷、赵鹏、刘存田、张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永猛,刘婷,赵鹏,刘存田,张景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426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该联社职员。被告:张永猛,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刘婷,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赵鹏,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刘存田,男,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张景国,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永猛、刘婷、赵鹏、刘存田、张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永猛、刘婷、赵鹏、刘存田、张景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875.5元,由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魏晓宁人民陪审员 张和亮人民陪审员 黄鲁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葛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