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冯军弟与闫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军弟,闫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1033号原告冯军弟委托代理人夏文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闫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军弟与被告闫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军弟撤回对被告闫新平的起诉。诉讼费8800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冯军弟负担800元,3600元免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权军喜审 判 员 段 哲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张博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