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刑执字第6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太全票据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太全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6847号罪犯陈太全,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小学毕业,住福建省周宁县,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衢柯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太全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杜文斌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四监狱指派干警王成聪、楼寅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陈太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太全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太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本考核期内,罪犯陈太全罚���履行了人民币5000元,月平均消费人民币194.84元,累计消费人民币5065.84元,账户余额人民币772.77元。对罪犯履行财产刑的调查函证明该犯无经济能力履行罚金。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太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太全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罚金的履行、消费等情况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五个月,体现了从严政策,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太全准予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