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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宜都市双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恒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都市双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恒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43-2号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双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法定代表人何家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恒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法定代表人夏军,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昌恒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