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法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巴图道布庆申请马跃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图道布庆,马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593号申请人巴图道布庆,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执行人马跃国,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申请人巴图道布庆与被执行人马跃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巴图道布庆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及财产进行查询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且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法执字第5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文 旭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肖 文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