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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威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立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立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197号原告威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信义区信义路四段415号11楼。代表人刘振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勇,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荣,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立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湖工业园第16幢第一、三、四层。法定代表人江远昀。本院受理原告威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立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威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立纶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立纶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32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14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云审判员 马 占 举审判员 胡   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良(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