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正荣与向大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荣,向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张正荣,农民。被执行人向大芬,农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正荣申请执行向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正荣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向大芬向申请执行人张正荣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6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执行事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3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鹏审判员 张真礼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鲁应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