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垫江县鑫泉教学设备加工厂与胡云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江县鑫泉教学设备加工厂,胡云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346号原告垫江县鑫泉教学设备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南阳转盘(种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57481374-8。负责人XX忠,系垫江县鑫泉教学设备加工厂厂长。被告胡云学,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江县鑫泉教学设备加工厂诉被告胡云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江县鑫泉教学设备加工厂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江县鑫泉教学设备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江县鑫泉教学设备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垫江县鑫泉教学设备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王 治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陶奇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