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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邹友云与佛山市奥威斯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友云,佛山市奥威斯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66-2号申请执行人邹友云,1977年1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奥威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第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巫雪琼。关于申请执行人邹友云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奥威斯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153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奥威斯电器有限公司应赔偿81966.5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3395.9元,因本案与(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65号案存在共同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2095.9元,并已转退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区敬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