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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仲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道刚与王均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道刚,王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仲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杨道刚。被执行人王均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道刚与被执行人王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均波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道刚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道刚申请执行的标的20万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20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道刚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