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韩粉庚与顾伟、张家港市华安五金构件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粉庚,顾伟,张家港市华安五金构件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韩粉庚。委托代理人徐燕,张家港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伟。被告张家港市华安五金构件厂。投资人顾伟。原告韩粉庚与被告顾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追加了张家港市华安五金构件厂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沈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粉庚的委托代理人徐燕、被告顾伟(同时是张家港市华安五金构件厂的投资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粉庚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的职工,被告单位因经营状况不佳,长期拖欠工资,截止2014年12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9500元,2015年7月被告因不支付劳动报酬被人民法院判处十月有期徒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款19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顾伟、张家港市华安五金构件厂共同辩称:欠款金额是对的,但我现在没钱还,等我出狱后归还。经审理查明,张家港市华安五金构件厂是个人独资企业,顾伟系该厂的投资人。韩粉庚是张家港市华安五金构件厂的员工,张家港市华安五金构件厂尚结欠韩粉庚工资款19500元未付,为追讨该欠款,韩粉庚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2014年12月底,顾伟作为张家港市华安五金构件厂投资人,通过逃匿、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包括韩粉庚在内的11名职工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共计人民币183610元。2015年6月17日顾伟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讯问笔录、2014年欠发工资明细、(2015)张刑二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书、明细单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结欠原告工资款19500元一致确认,被告张家港市华安五金构件厂理应给付,因被告张家港市华安五金构件厂系顾伟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顾伟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伟、张家港市华安五金构件厂应共同给付原告韩粉庚工资款195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由被告顾伟、张家港市华安五金构件厂负担,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淑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