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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第1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罗翔与商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翔,商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第10079号原告罗翔,男,汉族,1954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商俊,女,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翔诉被告商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翔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翔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0元,由原告罗翔负担。审 判 员 陈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尹彦博书 记 员 李春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