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徐桂英与赵小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英,赵小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230号原告徐桂英。委托代理人周吉英,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怀,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小漫。委托代理人赵骥,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桂英诉被告赵小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桂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徐桂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77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徐桂英负担,案件受理费余款1277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韦伟杰人民陪审员 叶寿腾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中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