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姜福来诉被告沈阳、王淑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福来,沈阳,王淑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00162号原告:姜福来,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前教街委托代理人:朱广金,辽宁朱广金律师事务所。被告:沈阳,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王淑琴,无业,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福来诉被告沈阳、王淑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本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福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乔宝林审 判 员 李吉祥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搜索“”